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要优化期刊杂志社和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从著作权保护的原理和著作权法的精神来说,作者享有的著作权是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权利,其不应因为作品在某杂志社发表就永久性地失去。因此,这种格式合同实际上剥夺了作者的
从著作权保护的原理和著作权法的精神来说,作者享有的著作权是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权利,其不应因为作品在某杂志社发表就永久性地失去。因此,这种格式合同实际上剥夺了作者的著作财产权,甚至连继承权都被一揽子买断。但作者出于发表的考虑,又不得不同意这份协议。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5月17日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对知网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之后,知网如何以此次调查为契机彻底整改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话题。5月17日下午,在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指导的专家研讨会上,10余位专家学者围绕“知网案解析与全面治理之道”的主题进行了研讨。以下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晓青教授的观点摘录: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就要改造期刊杂志社与作者签署的格式合同,国家版权局可对这类合同进行规范。比如说,由国家版权局提供的格式化的出版合同就比较合理,可以进行借鉴。
【来源:长江日报-长江网】
改造后的格式合同要平衡作者和杂志社的利益,促进优秀作品的传播。尤其是杂志社不能以采稿权作为筹码,以格式合同形式强制地、变相地剥夺作者在其刊物上发表文章所享有的所有著作财产权。
作为著作权的主体,作者的权利需要得到保障。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报刊社特别是杂志推行网络投稿,作者和杂志社基于发表作品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事先由杂志社的格式协议(合同)所确定,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网站发
目前,作者向杂志社投稿,已形成一种默契——你向杂志社投稿,就必须接受杂志社的投稿协议。本来这无可厚非。但现在很多杂志社越来越形成了统一的“标准”:文章一旦在本杂志社发表,作者享有的所有著作财产权,都要求强制性地转让给杂志社,杂志社支付的稿费也包括了通过知网等信息网络平台传播的一次性稿费。
【编辑:郑晓晓】
(长江日报记者张维纳)
文章来源:《政法论坛》 网址: http://www.zfltzz.cn/zonghexinwen/2022/0518/18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