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一线】男子被责令社区戒毒却不报到,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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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目的是通过整合家庭、社区等各方面资源对其进行帮扶,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按照法律规定,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及时到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目的是通过整合家庭、社区等各方面资源对其进行帮扶,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按照法律规定,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及时到社区戒毒办公室和派出所报到,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但有个别戒毒人员无视这种规定。昨日,记者从禹州市公安局获悉,该局查处一名这样的戒毒人员,对其执行强制戒毒两年。
事情要从2017年开始说起。当年5月,家住禹州市小吕乡的连某(男)在内蒙古因吸毒被当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天。拘留期满后,当地公安机关责令其社区戒毒3年。按照规定,连某应该到小吕乡社区戒毒办公室和禹州市公安局小吕派出所报到,但其始终未去报到。小吕乡社区戒毒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小吕派出所民警多次寻找连某,但始终无果。
今年6月6日中午,小吕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反映,说连某在小吕乡岗马路口附近出现,很可能躲藏在家中。依此线索,小吕派出所所长毛志锋立即安排民警前往调查。该所民警在连某家附近蹲点守候,掌握连某确实在家的信息后,果断敲开了连某家的门。
看到突然而至的民警,连某直呼冤枉,连称自己没有犯法,甚至要求民警给个说法。当民警问其为什么不到小吕乡社区戒毒办公室和小吕派出所报到时,张某说自己不懂法不知道该去哪里报到。面对一再狡辩的连某,民警拿出了内蒙古公安机关给小吕派出所提供的社区戒毒通知书。看着通知书上自己的签名,连某低下头承认了错误。连某说,他想着不去报到没事。令他没想到的是,他还是被警察找到了。
“我错了,请你们宽大处理。”面对民警,连某不住地求情。然而,法律是有规定的。目前,禹州警方已依据相关规定对把社区戒毒当儿戏的连某执行强制戒毒两年。
我国《禁毒法》第38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记者董全磊通讯员张汇涛孙建辉)
编辑:李小娟
编审:董巧霞
来源:文章来源:《政法论坛》 网址: http://www.zfltzz.cn/zonghexinwen/2020/1110/515.html